(2013年8月30日实施 2020年3月1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的具体标准,规范期货公司会员资格管理业务,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会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许可证明文件;
(三)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以及公司保证其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说明。
第四条 期货公司申请结算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会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三)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详细计划,包括部门设置、人员配置、岗位责任、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
(四)结算、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具有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2年以上经历;
(五)具有满足金融期货结算业务需要的期货从业人员;
(六)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七)符合交易所金融期货业务系统技术要求。
第五条 期货公司申请交易结算会员资格,除应当具备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
(三)申请日前4个季度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期货公司申请全面结算会员资格,除应当具备本指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申请日前4个季度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结算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会员入会信息登记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许可证明文件;
(四)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决议文件;
(五)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计划书;
(六)交易所要求的期货从业人员情况表;
(七)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
(八)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九)技术准备材料;
(十)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等文件;
(十一)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以及公司保证其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说明;
(十二)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当年上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三) 申请日前4个季度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情况表;
(十四) 公司保证其符合《会员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
(十五) 已取得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的,与其全面结算会员解除代理结算关系的协议;
(十六)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八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指引自2020年3月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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