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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定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专网管理指引(试行)

(2011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专网的接入和使用,保障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和可靠运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会员专网是指会员接入本所用于完成金融期货交易、结算、行情等相关业务的专用网络,不包括会员内部的交易局域网和广域网。

第三条 会员接入和使用会员专网进行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 接入管理

第四条 会员接入会员专网的方式包括远程直接接入、托管集中接入、局域网接入、三所间接接入、拨号接入以及经本所许可的其他接入方式。

远程直接接入是指会员通过本地或者长途数据专线直接接入会员专网。

托管集中接入是指会员通过为其提供托管服务的单位集中接入会员专网。

局域网接入是指会员通过本所指定的局域网接入会员专网。

三所间接接入是指会员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或者大连商品交易所的链路接入会员专网。

拨号接入是指会员通过远程拨号接入会员专网。

第五条 会员采用远程直接接入方式的,接入路由器和通信服务器等关键设备应当具有备份,通信链路应当采用不同运营商的链路,链路技术与管理指标应当持续满足本所相应会员链路备份和带宽的要求。

第六条 会员采用托管集中接入方式的,应当要求为其提供托管服务的单位采用双链路接入会员专网。

第七条 会员采用局域网接入方式的,应当具有其他备用接入方式。

第八条 三所间接接入和拨号接入只能作为会员备用和应急接入方式。

第九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配置接入会员专网使用的网络协议和IP地址等参数。

第十条 会员接入会员专网应当采用静态路由。

第十一条 会员不得擅自撤销远程直连链路或者更改接入会员专网的通信链路用途。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定期进行接入会员专网主备通信链路的切换演练。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会员专网的接入和使用工作,并接受本所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会员进行会员专网的链路开通、变更、撤销及接入相关测试等事项,应当遵守本所关于会员链路业务办理和测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基本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建立健全会员专网接入与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对与会员专网相关的各类参数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第十七条 会员接入会员专网的专用链路应当与互联网、办公网和各营业部的内部网络有效隔离。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严格控制本单位接入和使用会员专网的终端数量,禁止未经许可的终端接入和访问会员专网。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定期对会员专网进行风险评估,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及时对接入会员专网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上各种软件的补丁进行评估和升级。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对接入会员专网的计算机进行有效的防病毒检查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当对接入会员专网的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扫描和加固,关闭不需要的端口。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对通过会员专网传输的数据进行检查和过滤,阻止病毒、恶意代码以及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数据通过会员专网进行传输。

 

第四章 日常运维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当制定和完善使用会员专网的日常运维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流程执行运维操作,并进行记录和复核。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当设立专职网络运行维护岗位,负责会员专网的日常运维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会员接入会员专网的链路应当保持畅通,报盘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上午8:30前与本所前置机连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期间对接入会员专网的链路、设备进行监控,并进行必要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当保留会员专网日常操作、故障和事故处理记录。

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当保存并及时更新与会员专网相关的本所技术部门和通讯运营商的联系方式。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三十条 会员应当制定会员专网相关设备、链路配置的变更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三十一条 会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会员专网变更事宜。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因会员专网变更需要临时中断相关链路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提前报备。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变更会员专网需要本所配合的,应当经本所同意,并详细列出需要本所配合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员进行与会员专网有关的变更应当进行事先评估,记录变更操作记录,并进行事后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于风险较大的变更,会员应当制定应急和回退方案,并在变更前进行演练。

第三十六条 会员进行与会员专网有关的变更应当尽量避免在交易期间进行。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会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接入和使用会员专网的实际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八条 会员应当制定涉及会员专网的应急演练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演练。

第三十九条 会员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进行分析,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十条 会员应当加强应急处置培训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会员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会员专网测试和应急演练,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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