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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专栏
适当性制度明确衍生品市场定位

股指期货是股票市场应用最为普遍的风险管理工具,自2007年四季度以来我国股票市场大幅下跌,使人们更加确定目前我国股票市场迫切需要股指期货等风险对冲工具来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在中金所遵循“充分准备、平稳推出、隔离风险、强化监管、逐步发展”原则的指导下,注重投资者利益保护,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是落实这一指导原则的重大步骤。

中国证监会正在起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希望通过“监管制度化,保护合法化”来实施投资者保护措施。目前在我国证券公司监管工作中,已基本形成了包括六个方面的相互配套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它们分别是:市场准入制度;客户资产保护制度;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者教育制度以及投资者补偿制度。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属于投资者保护条例中的市场准入和投资者教育制度的范畴,是中国证监会起草的投资者保护条例精神的具体体现和实施细节。

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及合格投资者认证制度是发展金融创新市场的基础,不仅有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引导具有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投资不同的投资产品,而且有助于明确未来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有利于明确市场投资者结构和合理定位衍生品种。在欧美成熟金融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已经是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美国和英国是典型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和它们是以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制度,以及以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为投资主体的资本市场是完全一致的。机构投资者持有美国股票市值的80%左右,而机构投资者占美国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量也大致为80%;韩国衍生品市场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套期保值和套利的市场份额只占0.1%和2%,这同欧美发达国家成熟的衍生品市场结构有所不同,由于韩国衍生品市场品种门槛低,在成交方面取得了耀眼的成绩,但是市场投机气氛浓重,风险性和波动性较大,市场监管难度较大。对于我国即将开展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也要有一个合理的定位和结构分析。

目前A股市场持股市值结构仍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个人投资者的持股市值、开户数量、交易金额等仍然占绝对多数,其中个人投资者持股流通市值比例均高达60%。而针对股指期货这一品种而言,它的主要功能是风险管理和资产定价,要引导市场发展方向的正确性,应鼓励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保和资产配置的方式发挥避险的功能,而避免大量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非专业投资者存在而导致投机过度的局面。实施适当性的投资者准入原则,逐步改善现指乃至期指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在市场发展初期就显得尤为必要。

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不仅让我们看到一个国家的金融创新须适度发展和严密监管的重要性,也让我们看到股指期货等成熟风险管理工具具有减缓危机影响的作用。因此,在我国股指期货推出初期设置较高的准入制度,有利于控制市场规模和规避过度投机风险,这也符合股指期货平稳起步的原则。有利于机构投资者队伍培养和市场效率提升,机构投资者在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同时,也能够带动整个股票市场的稳定,不仅能够保护投资者自身利益,而且能够引导市场定位和结构趋于合理,从根本上降低市场运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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