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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合约规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仿真交易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沪深300股指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仿真交易活动,保障交易所本合约仿真交易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本合约仿真交易活动。交易所、参与仿真交易的会员、客户及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仿真会员资格

第四条 符合技术接入条件的交易所会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参加期权仿真交易。

申请或者变更仿真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与交易所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章 仿真交易席位管理

第五条 仿真交易席位是仿真会员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交易的交易通道。

第六条 每个仿真会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仿真交易席位,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书。

 

第四章 仿真交易编码

第七条 交易所实行仿真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仿真交易编码是指仿真会员按照本规则编制的进行仿真交易的专用代码。仿真交易活动结束后,仿真交易编码自动失效。

第八条 仿真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仿真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如客户仿真交易编码为000100001535,则会员号为0001,客户号为00001535。

第九条 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应当申请仿真交易编码。客户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的,其客户号相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仿真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 特殊法人机构申请开户,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仿真交易合约

第十二条 本合约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指数的标准化合约。

第十三条 本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乘数、合约类型、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合约月份、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十四条 本合约标的物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第十五条 本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100元。

第十六条 本合约类型分为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物,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十七条 本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十八条 本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2指数点。

第十九条 本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2个月及随后3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二十条 本合约的行权价格覆盖沪深300指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浮动10%对应的价格范围。对当月与下2个月合约:行权价格≤2500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25点;2500点<行权价格≤5000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50点;5000点<行权价格≤10000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100点;行权价格>10000点时, 行权价格间距为200点。对随后3个季月合约:行权价格≤2500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50点;2500点<行权价格≤5000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100点;5000点<行权价格≤10000点时,行权价格间距为200点;行权价格>10000点时, 行权价格间距为400点。

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买入或者卖出合约标的物的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行权价格间距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合约的行权方式为欧式,买方只可在期权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行权日与到期日为同一天。

第二十二条 本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各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最后交易日即为到期日。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

第二十三条 本合约的交割方式为现金交割。

第二十四条 本合约看涨期权交易代码为IO合约月份-C-行权价格,看跌期权交易代码为IO合约月份-P-行权价格。

 

第六章 仿真交易业务

第二十五条 客户可向交易所申请仿真交易编码参与本合约仿真交易。

第二十六条 本合约仿真交易指令分为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入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限价指令可以附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和即时成交剩余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第二十七条 本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应当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二十八条 限价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

第二十九条 本合约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交易方式。

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25-9:30,其中9:25-9:29为指令申报时间,9:29-9:30为指令撮合时间。

连续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第一节)和13:00-14:57(第二节)。

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4:57-15:00。

第三十条 交易所根据以下规则,确定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

(一) 当月期权合约到期后,根据合约月份挂盘新的月份合约;

(二) 标的指数发生变化,导致挂盘合约的行权价格未能覆盖标的指数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上下浮动10%对应的价格范围的,交易所依据行权价格间距,挂盘新行权价格的合约。

(三) 新上市期权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挂盘新合约。

第三十一条 会员、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对冲结果从当日期权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第三十二条 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会员应当对其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

 

第七章 仿真结算业务

第三十三条 本合约的结算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权利金、手续费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客户、受托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结算。

第三十五条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交易所进行结算。

第三十六条 本合约的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保证金;卖方收取权利金,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本合约买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支付权利金;买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收取权利金。

本合约卖方开仓时,按照开仓成交价收取权利金;卖方平仓时,按照平仓成交价支付权利金。

第三十八条 当日结算时,交易所根据合约当日结算价、行权价格及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等确定股指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三十九条 当日结算时,交易所按照规定标准对期权合约卖方的交易保证金、买卖双方的手续费、权利金及税金等进行清算,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结算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第四十条 本合约除最后交易日外的当日结算价为合约当日收盘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当日收盘集合竞价未形成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本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确定方法如下:

(一) 对看涨期权合约,合约交割结算价高于行权价格的,该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交割结算价与行权价格的差额,其他情形下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零;

(二) 对看跌期权合约,合约交割结算价低于行权价格的,该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行权价格与交割结算价的差额,其他情形下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零。

第四十一条 本合约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两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四十二条 本合约的卖方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标准为:

每手看涨期权交易保证金=(合约当日结算价×合约乘数)+max(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虚值额,最低保障系数×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

每手看跌期权交易保证金=(合约当日结算价×合约乘数)+max(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虚值额,最低保障系数×合约行权价格×合约乘数×合约保证金调整系数)

其中,股指期权合约的保证金调整系数为10%、最低保障系数为0.5。看涨期权虚值额为:max[(本合约行权价格-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合约乘数,0];看跌期权虚值额为:max[(标的指数当日收盘价-本合约行权价格)×合约乘数,0]。

交易所可以针对不同的持仓组合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合约卖方开仓时,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时本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期权合约卖方交易保证金。期权合约卖方平仓时,交易所释放期权合约卖方所平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合约按照规定标准向结算会员收取手续费。

第四十五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权利金收支+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八章 仿真交易行权与履约

第四十六条 行权是指本合约的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与交割结算价的差额进行现金交割,了结本合约的方式。

第四十七条 履约是指本合约买方行权时,本合约卖方应当以行权价格与交割结算价的差额进行现金交割,了结本合约的方式。

第四十八条 客户的行权与履约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

第四十九条 会员、客户在同一交易编码下的某一期权合约持仓,以净持仓参与行权或者履约。

第五十条 本合约到期日结算前,交易所对符合下列行权条件的买方持仓自动行权:

(一) 买方提交行权最低盈利金额的,行权条件为合约实值额大于买方提交的行权最低盈利金额和交易所规定的行权(履约)手续费两者中的较大值;

(二) 买方未提交行权最低盈利金额的,行权条件为合约实值额大于交易所规定的行权(履约)手续费。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权条件的买方持仓,视为放弃行权。

看涨期权合约实值额为:max[(交割结算价-合约行权价格)×合约乘数,0]。看跌期权合约实值额为:max[(合约行权价格-交割结算价)×合约乘数,0]。

第五十一条 本合约买方可以在到期日9:30-15:15,向交易所提交行权最低盈利金额。

本合约卖方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根据行权的买方持仓,按照卖方的持仓比例进行行权配对。

第五十三条 期权合约到期前,会员应当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合约持仓。

第五十四条 本合约行权时由交易所按照行权价格与交割结算价的差额进行现金交割,了结相应持仓。

第五十五条 本合约行权盈亏=∑[(交割结算价-行权价格)×买入看涨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 ∑[(行权价格-交割结算价)×买入看跌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 ∑[(交割结算价-行权价格)×卖出看涨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 ∑[(行权价格-交割结算价)×卖出看跌期权合约行权数量×合约乘数]

行权盈亏计入当日盈亏。

 

第九章 仿真交易风险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合约仿真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

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具体为:

(一)上市首日的涨(跌)停板价格等于挂盘基准价加上(减去)上一交易日沪深300指数收盘价的10%;

(二)非上市首日的涨(跌)停板价格等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加上(减去)上一交易日沪深300指数收盘价的10%。

前款计算结果小于最小变动价位的,以最小变动价位为跌停板价格。

第五十七条 本合约仿真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客户的持仓限额为5000手。做市商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本合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月份期权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的,其在某一月份期权合约的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单边持仓数量按买入看涨期权与卖出看跌期权持仓量之和、卖出看涨期权与买入看跌期权持仓量之和分别计算。 

第五十八条 本合约仿真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持仓报告标准。

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风险管理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九条 本合约仿真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发布风险警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六十条 仿真会员及客户应当本着积极参与、诚实交易的原则参与本次仿真交易活动,不得进行以下违规行为:

(一)仿真会员诱劝客户利用仿真交易价格信息进行真实资金的对赌;

(二)操纵市场交易价格;

(三)违反交易所规定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仿真交易会员、客户涉嫌违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后果进一步扩大,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交易所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仿真交易编码;

(二)限制入金;

(三)限制出金;

(四)限制开仓;

(五)降低持仓限额;

(六)限期平仓。

第六十二条 仿真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开仓、暂停交易、取消仿真交易资格、暂停或者限制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仿真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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